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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沈建生与杨永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生,杨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沈建生,男,44岁,汉族,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杨永军,男,30岁,汉族,现住集宁区。沈建生申请执行杨永军追偿权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永军存款309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