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储梅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储梅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60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昌庆和,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坤,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储梅生,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储梅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太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