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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廷海、徐一新等与葛正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廷海,徐一新,朱扣居,葛正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303-1号原告:陈廷海。原告:徐一新。原告:朱扣居。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友林、吴兆阳,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正勤。委托代理人:徐春来,泰州市姜堰区溱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廷海、徐一新、朱扣居与被告葛正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廷海、徐一新、朱扣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66元,依法减半收取125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8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剑人民陪审员  张开凤人民陪审员  杨 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丹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