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余兴芳、秦占银、王广玲 与被执行人聂义根、王付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兴芳,秦占银,王广玲,聂义根,王付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余兴芳,女,1928年生申请执行人秦占银,男,1984年生申请执行人王广玲,男,1960年生被执行人聂义根,男,1970年生被执行人王付群,男,1957年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桐民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聂义根、王付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3.08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余兴芳、秦占银、王广玲与被执行人聂义根���王付群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张志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