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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淑琴与浙江金泰拆船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淑琴,浙江金泰拆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631-1号申请执行人周淑琴。被执行人浙江金泰拆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林志煌,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淑琴与被执行人浙江金泰拆船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舟普调确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淑琴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6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金泰拆船有限公司名下证书号为舟普国用(2012)第04704号的土地,经协商,现该土地正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理,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6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