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容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王万利、李建伟、王昆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王万利,李建伟,王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住所地容城县永贵南大街48号,法定代表人王喜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万利,男,1963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建伟,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昆,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王万利、李建伟、王昆债权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王万利、李建伟、王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城县人民法院(2015)容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英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肖志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