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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38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清与刘生亮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刘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809-1号申请执行人李清,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电厂职工。被执行人刘生亮,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电厂职工。本院在执行李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3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刘生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李清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3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经申请人李清同意,被执行人刘生亮自愿用其全部工资收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万元。申请人李清自愿放弃全部利息。由被执行人刘生亮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任彦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