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终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雪莉与延安广泽物业公司物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雪莉,南彩霞,延安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终字第00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雪莉,女,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一号公馆小区1-1-901室。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彩霞,女,汉族,住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闫家枣林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刚,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南彩霞,刘雪莉与延安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南彩霞、刘雪莉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南彩霞、刘雪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雪莉承担。审 判 长 赵正卫审 判 员 郑晓梅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常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