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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民初字第4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学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济南鲍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烟台鲍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学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4325号原告张某某,男,199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张东青(系原告父亲),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齐鲁医院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东军、张大伟,均系山东泽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鲍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魏信栋,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胜,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安全环保科科长,住济南市。被告烟台鲍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苗兴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军,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调度主任,住山东省烟台市。委托代理人赵鑫,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刘学军,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鑫,身份、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史振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宫海雯,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济南鲍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烟台鲍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刘学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钱 虎人民陪审员  孟庆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姚东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