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法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健伟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健伟,黑龙江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489号申请人郑健伟。被执行人黑龙江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郑健伟申请执行黑龙江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毕士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