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外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广东鸿信食品有限公司与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鸿信食品有限公司,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外初字第158号原告广东鸿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创利来工业区中心路17号。法定代表人江仲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志杰、陈少鸿,广东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9号。法定代表人朱青平。原告广东鸿信食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原告广东鸿信食品有限公司既未在本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履行原告的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鸿信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钟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卓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