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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祭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夏维志与郑州市金水区新闻涛阁洗浴会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维志,郑州市金水区新闻涛阁洗浴会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1212号原告夏维志,男,汉族。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新闻涛阁洗浴会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维志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新闻涛阁洗浴会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维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夏维志负担。审 判 长  巩大振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