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寒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潍坊亿达机械有限公司与潍坊华光精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亿达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华光精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潍坊亿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以西玄武街以南(丁家村内)。法定代表人:胡允泉,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华光精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66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商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潍坊华光精工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且法院已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商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审判员  王江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肖宝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