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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8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李文兰与肖锡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兰,肖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843-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兰。被执行人肖锡军。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文兰与被执行人肖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肖锡军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文兰偿还欠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管理、国土、房产、车辆管理及银行信用社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肖锡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文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肖锡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锡军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8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日健审判员  黄英敏审判员  杨秋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自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