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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汪新平与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新平,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475-1号原告汪新平。委托代理人肖军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小区。法定代表人林凤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云平,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709号。负责人廖林,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凯,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新平诉被告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新平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新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新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汪新平负担。审 判 长  陈玲霞人民陪审员  孙成军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