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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二初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天甲与张海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甲,赵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二初字第3190号原告张天甲,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个体。委托代理人矫玉秋,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海涛,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原告诉称,2015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运输合同,约定被告未原告运输40吨石材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建三江火车站。但被告却将货物运到双鸭山市,原告支付了运费但被告将货物运到绥化市拒不归还。要求被告归还货物并承担违约损失。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被告的地址,经本院多次查找均寻人未果,现被告无法找到,原告又未向法院提供被告新的确切地址,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天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免于收取,其他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唯军审判员  李素秋审判员  王 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宣辰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