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蓝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利芹与陶宝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陶某某,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李某某与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蓝民初字第009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9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陶某某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目前无执行条件。经询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执字第003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