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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226号原告:罗某,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502263217,住三门县浦坝港镇下道头村下山塘268号。被告:陈某,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611073228,住三门县浦坝港镇洋底村1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以因被告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且不知去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