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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许豫与王松良民间借���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豫,王松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许豫,男,汉族,系渭化集团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松良,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民三终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松良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许豫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0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松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松良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许豫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书面表示被执行人王松良暂无偿还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民三终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许豫发现被执行人王松良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长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