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西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某、余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473号申请执行人西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余某某。申请执行人西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余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计生征决(2014)第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余某某缴纳社会抚养费45102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该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某某、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当即履行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8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外出务工,无确切地址。余某某在县城务工。被执行人李某某、余某某在银行无存款记录。2015年11月24日,本院对余某某的人身及住宅进行了搜查,未搜出现金或有价证劵。同年12月1日,余某某交纳了执行款22551元,申请执行费58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执行款2255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尚有社会抚养费22551元未缴纳。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未缴纳的款项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西计生征决(2014)第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成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龚武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