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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孙世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孙世旺,孙培志,孙子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孙世旺,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生。被执行人孙培志,男,汉族,1966年11月18日生。被执行人孙子磊,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世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商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