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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房某甲、新泰市楼德镇广源农机服务部等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甲,房某甲,某市楼德镇广源农机服务部,房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保字第18号申请人朱某甲。委托代理人朱某乙。被申请人房某甲。被申请人某市楼德镇广源农机服务部。被申请人房某乙。申请人朱某甲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房某甲驾驶的鲁J×××××号三轮汽车。申请人朱某甲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某甲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房某甲驾驶的鲁J×××××号三轮汽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