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房某甲、新泰市楼德镇广源农机服务部等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甲,房某甲,某市楼德镇广源农机服务部,房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保字第18号申请人朱某甲。委托代理人朱某乙。被申请人房某甲。被申请人某市楼德镇广源农机服务部。被申请人房某乙。申请人朱某甲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房某甲驾驶的鲁J×××××号三轮汽车。申请人朱某甲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某甲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房某甲驾驶的鲁J×××××号三轮汽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