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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曲学滨与司道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学滨,司道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曲学滨,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司道海,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曲学滨与被执行人司道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2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司道海所有的位于禹城市楼房一套,证号为:XXX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