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志新与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新,苏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392号原告:周志新,农民。委托代理人:周金炎,龙游县小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苏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新与被告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新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新撤回对被告苏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志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肖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