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梁俊清与山东乾创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俊清,山东乾创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1028号申请执行人:梁俊清,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山东乾创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栾洁。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梁俊清与被执行人山东乾创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俊清于2015年0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山东乾创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1028号的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