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执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昊昌经贸有限公司与淄博鑫天经贸有限公司、淄博祥能经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昊昌经贸有限公司,淄博鑫天经贸有限公司,淄博祥能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瑞鸿塑料制品厂,陈波,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滨州市鑫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字第19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昊昌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大夫店村西首。法定代表人路林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莹,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淄博鑫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384号。法定代表人陈波,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祥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于家村村北。法定代表人苗森,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瑞鸿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房家村1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波。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一路以南渤海十九路以东。负责人陈霞,经理。被执行人滨州市鑫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一路以南渤海十九路以东。法定代表人陈霞,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大顺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李嘉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昊昌经贸有限公司与淄博鑫天经贸有限公司、淄博祥能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瑞鸿塑料制品厂、陈波、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滨州市鑫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在审理期间保全查封的及执行中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现尚不具备依法评估拍卖处理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山东昊昌经贸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昊昌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15184372.96元本次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昊昌经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黑大昌审判员 孙兆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