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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5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重庆东庆铝业有限公司与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洛阳铝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庆铝业有限公司,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洛阳铝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477号原告重庆东庆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四院二社。组织机构代码66892250-7法定代表人吴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洛阳铝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铁门镇下羊义村。组织机构代码798228601法定代表人高作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重庆东庆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洛阳铝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2015年11月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0元后,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东庆铝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庆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重庆东庆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 瑜人民陪审员 冉 健人民陪审员 陈雪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升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