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杨晓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444号罪犯杨晓,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晓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滥伐林木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4年1月2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1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9年6月2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杨竞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渝都监狱工作人员陈雪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杨晓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渝都监狱提出对罪犯杨晓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晓在服刑期间共获三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