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8年7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谢某某,女,生于1990年6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旭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登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