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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敞口河锰业有限公司,秀山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秀山敞口河锰业有限公司,秀山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保字第00143号申请人:重庆市秀山敞口河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自治县孝溪乡赶子塘村。组织机构代码:77176320-9。法定代表人:陈昌前,董事长。被申请人:秀山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乌杨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贺全来,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市秀山敞口河锰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秀山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秀山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在膏田的厂房内的电解阳极板2万张(价值约330万元)予以查封。案外人陈昌前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其渝HBXX**号览胜牌小型客车和其他等值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秀山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在膏田的厂房内的价值约330万元的电解阳极板2万张予以查封两年(申请人到期需继续查封的,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未申请的将解除查封);二、对案外人陈昌前的房屋(317房地证2014字第XXXX号产权予以冻结三年;三、对案外人陈昌前的渝HBXX**号览胜牌小型客车的产权予以冻结三年。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秀山敞口河锰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艾阜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