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怀化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化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府星路446号6楼。法定代表人朱江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网,执业证号1431220041136691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天星西路浙闽物资城A栋31号。法定代表人施方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建,执业证号14312200810605835。上诉人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化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星公司)���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昌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网、被上诉人柒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3月28日,本案双方就昌顺公司以工程款抵购置柒星公司部分房款事项,签订《关于柒星广场二期部分工程款抵房款的协议》。协议签订后的第二日即2012年3月29日,柒星公司(甲方)作为发包方将位于怀化市河西天星西路南侧,总规模约18894平方米的柒星广场二期工程,承包给昌顺公司(乙方)承建,双方签订《柒星广场二期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约定:“15.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初验合���后,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竣工验收日期,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设计单位、监理、甲方、乙方参加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以各方在正式竣工验收单上会签完毕为准。乙方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二套(资料必须满足《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省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相关规定。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另外,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合格7天内向城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甲方应提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未按约定移交的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16.工程结算”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完工程交接手续及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必须符合甲方审核要求,甲方收到完善的竣工结算资料后45天内审核完毕,双方签订结算协议。该合同还对工程承包范围、甲乙双方的责任、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进度款的核实与支付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该工程于2014年5月完工,但昌顺公司并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向柒星公司交付完整的柒星广场二期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二套,亦未向城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致使柒星公司至今仍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及房屋产权证书,双方因此形成纠纷,故柒星公司诉至法院。原判认为,柒星公司、昌顺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工程竣工后,昌顺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柒星公司提供完整的柒星广场二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和满足《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省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要求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纸二套,以及向城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昌顺公司称双方合同15.1约定,验收必须先交竣工验收报告与事实不符,《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是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而不是先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才能提供该规定中要求的文件,故昌顺公司的观点不符合逻辑。由于《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城市档案馆,但柒星公司、昌顺公司签订合同的地点、合同履行地均在怀化市鹤城区,应认定怀化市城乡建设档案馆为昌顺公司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的城市档案馆。故柒星公司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柒星公司、昌顺公司签订的工程款抵房款协议,只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与本案争议无关���性。昌顺公司辩称不移交工程资料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完工程交接手续及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30天内,昌顺公司向柒星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因此,昌顺公司负有先履行义务,只有在工程竣工后,昌顺公司履行了向柒星公司交付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的竣工资料,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柒星公司才与昌顺公司进行结算。故昌顺公司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柒星公司要求昌顺公司承担因昌顺公司未按期交付柒星广场二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和移交工程资料所致柒星公司逾期办证、逾期交房损失,由于《施工合同》对其损失约定不明确,且柒星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故对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昌顺公司向柒星公司交付完整的柒星广场二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昌顺公司向柒星公司交付满足《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要求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纸二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昌顺公司向怀化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办理柒星广场二期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柒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昌顺公司负担375元,柒星公司负担125元。上诉人昌顺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与上诉人及时办理柒星广场二期商务楼三层、四层剩下的50%的正式购房合同签订手续,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上诉人不给被上诉人交付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BG/T50328-2001)》相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的义务应在建设方,被上诉人不是本案工程的建设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柒星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本院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双方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系上诉人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上诉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向被上诉人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二套(资料必须满足《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省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神机妙算编制及报送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15.1.4条约定,乙方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二套,资料属于甲方应提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未按约定移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部承担。可见,向怀化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办理柒星广场二期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的责任在乙方即上诉人,上诉人提出建设方为被上诉人,向档案馆移交资料的义务在被上��人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关于柒星广场二期部分工程款抵房款的协议》约定,被上诉人承建该项目工程施工封顶,双方办理预购房屋50%面积的正式购房合同签订手续。余下50%面积的购房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0天内办理完毕。故此可以看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移交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的义务与双方什么时候签订余下50%面积的购房合同手续之间,没有履行先后之约定。上诉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应依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移交完整的柒星广场二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二套。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义泰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罗雪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红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