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42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海丰县附城镇。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5月29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5]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国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上旬的一天和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容留陈某声在其租住的海丰县城东镇老车头豪华公寓吸食毒品冰毒各1次。同年5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容留陈某声在其租住的海丰县城东镇老车头豪华公寓吸食毒品冰毒后,与陈某声一起在该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上旬的一天和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容留陈某声在其租住的海丰县城东镇老车头豪华公寓吸食毒品冰毒各1次。同年5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容留陈某声在其租住的海丰县城东镇老车头豪华公寓吸食毒品冰毒后,与陈某声一起在该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新园派出所出具的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证实在陈某某租住的海丰县城东镇老车头豪华公寓扣押“冰壶”一个、手机一部。2.海丰县公安局鮜门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5年5月29日18时许,该所民警经工作在海丰县城东镇老车头豪华公寓查获容留他人吸毒品嫌疑人陈某某和吸毒人员陈某声,经审讯,陈某某、陈某声均交代有吸毒的违法事实。3.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陈某某,女。4.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陈某某、陈某声的尿液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5.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海丰县公安局对陈某声的吸毒行为处以拘留十五日。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出具的通话清单:证明手机号码(134********)最近三个月的通话记录。7.社会危险情况证据表。(二)辨认笔录1.辨认人陈某某经辨认,指出辨认笔录上8号照片中的人就是同她一起吸毒的陈某声。2.辨认人陈某声经辨认,指出辨认笔录上11号照片中的人就是容留其吸毒的陈某某。3.辨认人黄某某经辨认,指出辨认笔录上6号照片中的人就是租住其豪华公寓的陈某某。(三)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声的证言:我在城东镇老车头豪华公寓出租屋吸食过三次,第一次是2015年2月上旬,“陈某某”打电话叫我去载她,我载上她就一起到城东镇老车头豪华公寓开房,在豪华公寓吸食“冰毒”,第二次是2015半4月上旬,“陈某某”又打电话叫我去载她后,我载上她就一起到城东镇老车头豪华公寓开房,在豪华公寓吸食“冰毒”,第三次是2015年5月29日,“陈某某”又打电话叫我去载她后,我载上她就一起到城东镇老车头豪华公寓开房,在豪华公寓吸食“冰毒”之后就被公安机关查获。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我认识那名女租客她经常来开房,开房时她将房钱交给我,我就将钥匙给她,那名女租客叫“陈某某”而那名男租客同她来过几次。(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我开房给陈某声吸毒三次,第一次是在2015年2月6日左右,我打电话给陈某声约他出来开房,然后他就到我家附近载我到城东老车头豪华公寓,我就向豪华公寓的老板开房,当时我付给老板100元,开了房,并在房吸食毒品,第二次是2015年4月上旬左右,我又有打电话给陈某声约他出来,然后他就到我家附近载我到城东老车头豪华公寓,我就向豪华公寓的老板开了房,并在房吸食毒品,第三次是2015年5月29日下午,我打电话给陈某声,然后他就到我家附近载我到城东老车头豪华公寓,我就向豪华公寓的老板开了房,并在房吸食毒品,吸食毒品后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伟忠审判员 陈小娟审判员 刘如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佩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