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1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杨松柏、朱粤、杨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朱粤,杨德林,杨松柏,重庆卓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206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9834-3。负责人曹瑜,行长。委托代理人麻剑、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忠均,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粤,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杨德林,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杨松柏,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卓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四��6号金冠捷莱五金机电市场3-08b,组织机构代码69394019-2。法定代表人杨德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杨松柏、朱粤、杨德林、重庆卓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克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