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于秋与未向龙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秋,未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340号申请执行人于秋,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发乡双河村7组,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未向龙,地址土桥镇皮信村12组。本院在执行于秋与未向龙人格纠纷一案中查明: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2013榆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 湛代理审判员 佟 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久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