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恢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春与杨伟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恢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杨伟,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2)梓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伟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李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80元;(三)执行费20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川B328**号车一辆,其位于梓潼县文昌镇翠云街中段的房产已抵押给商行梓潼支行(抵押期限为2014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8日),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电话号码和家庭住址均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且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潜审 判 员 罗云贵代理审判员 蒋四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阳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