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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3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与赵立华、曹焕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赵立华,曹焕英,乔洪军,温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9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代表人徐伟,行长。被执行人赵立华。被执行人曹焕英,系赵立华之妻。被执行人乔洪军。被执行人温少华。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温少华的银行存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敬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小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