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宋逸嘉、周贞贞与潍坊宜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逸嘉,周贞贞,潍坊宜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宋逸嘉。申请执行人周贞贞,组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北村四组。被执行人潍坊宜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新海大街以北、海港路以东。法定代表人林宝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寒滨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宋逸嘉、周贞贞与潍坊宜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滨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江岚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