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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宋逸嘉、周贞贞与潍坊宜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逸嘉,周贞贞,潍坊宜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宋逸嘉。申请执行人周贞贞,组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北村四组。被执行人潍坊宜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新海大街以北、海港路以东。法定代表人林宝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寒滨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宋逸嘉、周贞贞与潍坊宜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滨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江岚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