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2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文英与陈继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英,陈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145-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英。被执行人陈继明。申请执行人刘文英与被执行人陈继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312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331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朱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执行员 徐江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