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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二军、张明立与王海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二军,张明立,王海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304号申请人高二军,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申请人张明立,男,汉族,1951年9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王海舟,男,汉族,1984年10月18日出生。申请人高二军、张明立与被申请人王海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豫AU**××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额50000元),并以申请人高二军所有的豫A2**××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肇事车辆豫AU**××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高二军所有的豫A2**××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跃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路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