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张蕊与郭锋、刘剑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蕊,郭锋,刘剑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金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张蕊,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郭锋,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4101031971********。被执行人刘剑雯,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号院*号楼1门**号。身份证号:4101031971********。张蕊与郭锋、刘剑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民字第3936号公证书、(2015)郑黄证执字第00532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被申请执行人为郭锋、刘剑雯,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650000元整、合同期内利息50418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9月23日起计算,按照月利率千分之十三)。郭锋、刘剑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郭锋、刘剑雯名下银行存款709822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将被执行人郭锋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68号B楼5层H座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产权证号:09010021**)。三、限被执行人郭锋、刘剑雯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代 红 涛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金执字第2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张蕊与郭锋、刘剑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民字第3936号公证书、(2015)郑黄证执字第00532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将被执行人郭锋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68号B楼5层H座的房产(产权证号:09010021**)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12月日起至2018年12月日止。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金执字第2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2016)金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受送达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送达地点同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赵军宏送达人赵军宏、代红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