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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4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4428号原告: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吴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龙敏,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时磊,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胡某某,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某某、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隗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