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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来利与菏泽市三友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来利,菏泽市三友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690号原告赵来利。委托代理人张岩,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菏泽市三友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959号劳动力市场11室。法定代表人王素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来利与被告菏泽市三友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来利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来利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来利负担。审 判 长  刘 标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