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王记书,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委托代理人刘某丙。委托代理人武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忠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