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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1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琴霞与被执行人陈东锡、陈东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琴霞,陈东锡,陈东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085-1号申请执行人易琴霞,女,汉族。被执行人陈东锡,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东川,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易琴霞与被执行人陈东锡、陈东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东锡已履行本案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东锡、陈东川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文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