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1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琴霞与被执行人陈东锡、陈东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琴霞,陈东锡,陈东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085-1号申请执行人易琴霞,女,汉族。被执行人陈东锡,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东川,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易琴霞与被执行人陈东锡、陈东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东锡已履行本案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东锡、陈东川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文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