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吴滨诉詹君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滨,詹君凤,刘晓萍,邢鸿麟,邢玉生,寇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481号申请执行人吴滨,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齐市建华区民乐社区122组,身份证号230203195910301810。申请执行人詹君凤,女,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市建华区民乐社区122组,身份证号230203196008221829。被执行人刘晓萍,女,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市建华区运建小区4号楼2单元502室,身份证号23020219640301142X。被执行人邢鸿麟,男,199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30202199404022431。被执行人邢玉生,男,194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市龙沙区大民镇光荣四委62组,身份证号230202194209302515。被执行人寇玉兰,女,194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邢玉生。委托代理人吴成金,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精工化学厂职工,住齐市龙沙区虹园社区188组,身份证号23020219710308201X。本院在执行(2015)建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依法将坐落于齐市建华区运建园小区11号楼1层16号,产权证号为S200925478的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吴滨、詹君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