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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孙式国、李方振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式国,李方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0191号被执行人孙式国,地址海兴县。被执行人李方振,地址海兴县。海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式国、李方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海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海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海兴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明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