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执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裴继东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裴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1224号罪犯裴继东,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二OO四年九月九日作出(2004)岱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裴继东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04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2004年10月27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二O一三年八月三十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月22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罪犯裴继东进行了提讯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现有考核分100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裴继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裴继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零二十一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4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