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君与孙传录、孙芳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孙传录,孙芳玉,胡金芝,孙鑫泉,孙诗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253号申请人王君。被执行人孙传录。被执行人孙芳玉。被执行人胡金芝。被执行人孙鑫泉。被执行人孙诗媛。申请人王君与被执行人孙传录、孙芳玉、胡金芝、孙金泉、孙诗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威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君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传录、孙芳玉、胡金芝、孙金泉、孙诗媛在各银行均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树阳执行员 郭 彤执行员 张亚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祝云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