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二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唐忠亮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忠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二终字第205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忠亮,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忠亮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象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忠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忠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忠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唐忠亮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唐忠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忠亮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5)象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亮代理审判员 涂光照代理审判员 殷林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