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九原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贾芸与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芸,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贾芸,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77号小尾羊大厦11层。本院在执行贾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已经领取,故应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4)包九原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王润平代理审判员 吕殿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雪琪 微信公众号“”